西华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西华行字﹝2018﹞1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西华大学授予学位工作总则》,结合william威廉亚洲实际情况,现修订如下:
第一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取得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从入学到授予学位时止,必须修读课程的正考不合格的学分超过该学科专业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的30%者(“正考”是指本门课程结束时的第一次考试)。
2.学习期间,违反《普通高等william威廉亚洲学生管理规定》和《西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未解除者。
3.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实、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者。
4.因其他原因,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三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酌情授予学士学位
1.因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参加下列竞赛并获得奖项的申请者。
序号 | 竞赛名称 |
1 | 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
2 |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
3 |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 |
4 | 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 |
5 |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
6 |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
7 | 全国大学生化学实验邀请赛 |
8 | 全国高等医william威廉亚洲校大学生临床技能竞赛 |
9 | 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 |
10 | 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 |
11 | 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 |
12 | 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 |
13 | 全国大学生交通科技大赛 |
14 | 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 |
15 | 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 |
16 | 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 |
17 | 全国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 |
18 | “外研社杯”全国英语演讲大赛 |
19 | 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全国大学生艺术节) |
20 | 其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竞赛 |
2.因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在处分之日后至少获得一次校级优秀三好学生,或获得两次校级三好学生,或获得三次院级三好学生的申请者。
3.因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考上硕士研究生的申请者。
4.因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当年到部队工作的申请者,本款不适用于后备军官william威廉亚洲学生。
符合本条第1款的条件者,本人必须提出申请,提交上述可申请学位的证明材料,经所在william威廉亚洲审查同意和校团委审核后,在授予学位前一个月将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一同送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符合本条第2款的条件者,本人必须提出申请,提交上述可申请学位的证明材料,经所在william威廉亚洲审查同意和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在授予学位前一个月将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一同送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符合本条第3款的条件者,本人必须提出申请,提交硕士研究生的录取通知书,经所在william威廉亚洲审查同意和招生与就业处审核后,在授予学位前一个月将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一同送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符合本条第4款的条件者,本人必须提出申请,提交到部队的录用证明,经所在william威廉亚洲审查同意和招生与就业处审核后,在授予学位前一个月将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一同送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离:笊昵胙垦
1.已结业学生结业后三年内,返校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准予毕业,符合授位条件者。
2.因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没有获得学士学位,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可提出一次学士学位申请。
(1)毕业初次到国家划定的边远艰苦地区(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工作的申请者。
(2)在获取毕业证后五年内取得的第一单位署名为西华大学的成果的当量分不低于4分的申请者。成果当量分计算办法如下:
成果 | 署名 | 当量分 | |
论文(含作品) | SCI、SSCI、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 | 第一作者 | 4 |
第二作者 | 2 | ||
第三作者 | 1 | ||
EI、CSSCI、CSCD收录期刊论文,《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度嗣袢毡ā、《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 | 第一作者 | 2 | |
第二作者 | 1 | ||
全国核心期刊论文、国外公开刊物论文、国际会议论文[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版)上当年所列出的刊物,增刊不计] | 第一作者 | 1 | |
科研获奖 | 副省级一等奖、省部级及以上奖 | 所有 获奖人 | 4 |
副省级二等奖 | 第一 获奖人 | 4 | |
第二 获奖人 | 3 | ||
其他 获奖人 | 2 | ||
副省级三等奖 | 第一 获奖人 | 3 | |
第二 获奖人 | 2 | ||
其他 获奖人 | 1 | ||
专利 | 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 第一 授权人 | 4 |
其他 授权人 | 2 | ||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 第一 授权人 | 2 | |
专著 | 专著 | 主著者 | 4 |
其他著者 | 2 | ||
研究报告 | 党和国家领导人(副国级以上)批示的或被全国性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制定采纳的研究报告;省部级主要领导批示的或被国家部委、行业、。ㄊ校、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度与政策制定采纳的研究报告 | 报告 制定人 | 4 |
省部级其他领导、副省级城市主要领导批示的或被副省级党委政府制定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规采纳的研究报告 | 报告 制定人 | 3 | |
标准制定 | 主持或参与国家产品标准、行业标准制定 | 所有人 | 4 |
主持或参与省级产品标准、行业标准制定 | 主持人 | 4 | |
参与人 | 2 | ||
体育类 | 参加省、全国运动会以及全国性其它比赛 | 获奖人 | 4 |
参加省单项比赛 | 一等奖 获得者 | 4 | |
二等奖 获得者 | 3 | ||
三等奖 获得者 | 2 | ||
美术、艺术设计类 | 中国美协、中国文联、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委宣传部、文化厅等主办的美术作品展 | 作品人 | 4 |
作品被国家级、省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在国家出版社出版的个人作品集 | 作品人 | 4 | |
音乐、舞蹈、影视、编导、数字媒体类 | 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等主办的比赛 | 获奖人 | 4 |
省委宣传部、文化厅、省广电厅等主办的专业比赛 | 一等奖 获得者 | 4 | |
二等奖 获得者 | 2 | ||
三等奖 获得者 | 1 | ||
国家出版社出版的个人作品专辑 | 作品人 | 4 | |
文学作品类 | 参加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文学作品比赛 | 获奖人 | 4 |
参加省委宣传部、文化厅等主办的省级文学作品奖专业比赛 | 一等奖 获得者 | 4 | |
二等奖 获得者 | 2 | ||
三等奖 获得者 | 1 |
(3)离:,对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特别突出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的申请者。
符合本条第1款条件者,本人必须提出申请,提交上述可申请学位的证明材料,经教务处、研究生部审核后,在授予学位前一个月将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一同送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符合本条第2(1)款条件者,本人必须提出申请,毕业前提交到艰苦地区单位工作的就业协议于招生与就业处备案,并在毕业当年内提交经招生与就业处审核后的到艰苦地区单位就业的工作证明和当地户籍部门上户口的证明,然后将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一同送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符合本条第2(2、3)款条件者,本人必须提出申请,提交上述可申请学位的证明材料,经研究生部审核后,在授予学位前一个月将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一同送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批程序
1.申请者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
2.william威廉亚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对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列出本william威廉亚洲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名单,由教学管理负责人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交教务处。
3.教务处逐个复核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学籍、成绩和学位类别,由教务处工作人员(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者)签字后,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复核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六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制发,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
第七条 申请者授予学位后,若后发现其申报材料有虚假情况,将取消其所授予的学位。
第八条 其他
1.所有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在人才培养方案中须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类别,当年一个专业只能授予一种学位类别。
2.已有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如需更改授位类别,所在william威廉亚洲须在招生前一年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
3.各william威廉亚洲须在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含有更改学位类别的第一届毕业生)的毕业当年的3月底前将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材料报送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要求见《新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办法》(川学位〔2015〕3号)。
4.教务处工作人员(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者)须在授位后5天内将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数据(学位证书编号除外)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在本工作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未涉及到的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工作细则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西华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西华行字〔2016〕101号)作废。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